吉林大学研究生教学、指导工作
事故的认定与处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正常的研究生教学秩序,减少研究生教学、指导工作中各类事故的发生,规范研究生教师的教学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任课教师和指导教师在其所承担的教学和培养活动中由于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正常选拔、培养过程、教学秩序受阻,教学质量及培养质量受到影响,均属于教学事故。
第三条 研究生教学、指导工作事故根据其发生的具体情况和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
第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一)研究生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其言行在研究生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研究生教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袒护甚至纵容研究生违法、违纪的;
(三)导师本人或默许研究生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各种论文、报告中,弄虚作假或以抄袭等手段剽窃他人成果,违反学术道德、侵犯学校权益,牟取私利的;
(四)由于导师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学生的学位论文被证实具有抄袭、剽窃和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在研究生培养各阶段考核过程中,研究生教师弄虚作假,严重影响评分的公正、公平性,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研究生教师在各类考试中有泄漏试题内容或其他舞弊行为的;
(七)研究生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八)由于研究生教师工作不认真负责,造成其它重大后果的。
第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一)导师因个人原因没能履行导师职责,致使研究生在长时间内不能得到正常指导,指导教师不曾对研究生培养的各环节进行具体的安排、指导、检查与考核的;
(二)导师未经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主管领导批准,擅自将指导的研究生调串给其他教师,擅自改变培养方案,导致研究生不能正常毕业的;
(三)任课教师擅自变更教学计划,减少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和学时,导致教学质量下降、教学秩序混乱,在研究生中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研究生教师无故不接受学校安排的合理教学任务的;
(五)研究生教师在各类考试、考核中,试题出现严重错误导致考试、考核中断或失败及产生其它不良后果的;
(六)由于导师不认真负责,在培养过程中造成其它恶劣影响的。
第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一)任课教师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学生成绩,或丢失成绩单及有关材料、试卷,产生不良后果的;
(二)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有不文明举止,在学生中产生不良影响的;
(三)由于研究生指导教师不认真负责,在培养过程中造成其它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认定研究生教学、指导工作事故,遵循下列程序和要求:
(一) 由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组成的调查小组,负责对当事人和具体情节进行调查核实并对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
(二) 由研究生院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会议在听取调查情况汇报及当事人的申辩后,确定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凡被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的,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执行,被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的,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后报研究生院批准执行。被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的,由培养单位组织会议做出处理决定。
(三) 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应填写“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及处分通知书”,作为重要的教学档案留存。其中,重大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分通知书须附上相关书面报告材料。
第八条 经学校调查核实,对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的,可对直接责任人给予下列处分:
(一)停发半年至一年岗位津贴;
(二)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三)对情节特别严重者,可视情节对其学术职务实行低聘、解聘,直至给予本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九条 经学校调查核实,对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的,可对直接责任人给予下列处分:
(一)停发三个月至半年岗位津贴;
(二)停止招收研究生一年;
(三)低聘一级学术职务;
第十条 经学校调查核实,对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的,可对直接责任人给予下列处分:
通报批评、停发一个月至三个月岗位津贴等。
第十一条 处分决定批准后,培养单位应及时将处分结果向当事人通报。“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及处分通知书”分别由研究生院、人事处、培养单位存档备案。
第十二条 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的行为违反党纪政纪的,由学校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