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培养

当前位置: 首页 > 人才培养 > 培养信息 > 正文

人才培养

培养信息

当前位置: 首页 > 人才培养 > 培养信息 > 正文
吉林大学研究生自费出国(境)留学的暂行规定
校研院字[2002]26号
 
为了贯彻国家关于出国(境)留学的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规范研究生学藉管理,对在校研究生自费出国(境)留学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具有本校学藉的全日制研究生注册满六个学期,收到国外(境外)接收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可以向学校申请办理自费出国(境)留学手续。但学校不受理移民、劳务输出等其它因私出国(境)申请。
    二、研究生注册不满六个学期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按退学处理。获批准并办妥各项离校手续后,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
    三、自费出国(境)留学,须交纳研究生期间的全部培养费,收费标准按照《吉林大学研究生收费标准》执行。博士毕业生出国(境)做博士后按国家规定不缴纳培养费,须交纳手续费。
    四、研究生在办理出国(境)手续期间,若违反法律和学校纪律,学校取消其办理自费出国(境)留学的申请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因办理出国(境)留学而退学的研究生,退学一年内未获得护照,可持省教育厅出具的复学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已取得护照而未获准出国者,在退还护照并持公安部门出具已退还护照证明后,持教育厅出具的复学证明和不再重新提出出国留学的承诺,经批准后,退回培养费,同时交纳复学手续费。
    六、临近毕业的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不纳入就业计划。如未成行,按自谋职业处理,不重新列入就业计划;已纳入就业计划的毕业研究生要求自费出国留学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学校批准,除缴纳全部培养费外,应按规定缴纳违约金。
    七、一般不受理定向、委托培养和本校在职研究生的自费出国(境)留学申请。
    八、在校研究生办理自费出国手续,由研究生管理处经办。其程序为:
    1、研究生本人向研究生管理处提交自费出国(境)留学申请,应写明申请理由和退学要求,同时提供前往留学国家(地区)的有关证明和接受国家(地区)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以及经翻译公司翻译的中文译件,领取《吉林大学研究生出国留学申请表》(简称《申请表》),同时交纳手续费。
    2、经导师所在院(中心、所)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盖章的《申请表》交回研究生管理处,经研究生管理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3、申请者持本人向研究生管理处提交省教育主管部门的《自费出国留学审核表》和《自费出国留学申请表》以及公安部门提供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出境)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由所在院(中心、所)党委出具的政治思想表现。
4、由学校出具《学历证明》和《退学证明》
5、申请者持研究生管理处出具的交款通知书到校财务处交纳培养费。
6、经省教育厅审批后,将《自费出国(出境)留学审批表》和《自费出国留学申请表》第四联交回研究生管理处归档。
7、申请者持《离校通知单》办理离校手续。
    九、本规定解释权归研究生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吉林大学研究生院
                      二○○二年五月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