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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委员会把村民普遍关心的和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按照规定的时间、形式和程序向村民公开,并由村民参与管理、实施监督的制度。扩大基层民主的制度之一。1998年11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2004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又提出要根据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及时丰富和拓展公开的内容,并进一步规范了制度。我国农村基层组织的公开制度是我国最早推行的公开办事制度,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1997年4月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天津市宝坻县召开七省市村务公开工作座谈会,推广了宝坻的经验。199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在全国全面推行。各地把推进村务公开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与全面推进村民自治结合起来,与农村财务清理、干部廉政建设结合起来,成为加强农村民主管理、实施对村干部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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