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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务公开,指公共部门通过公众便于接受的方式和途径公开其政务运作过程的制度。扩大基层民主的制度之一。公开有利于公众实现其权利的信息资源,允许其通过查询、阅览、复制、下载、抄录、收听、观看等多种形式,依法利用公共部门所掌握和控制的信息,依法对公共部门权力运作进行监督。政务公开的内容涉及:一、 公共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二、 公共行政决定,包括行政处理、处罚、强制执行、裁决等各种决定;三、 公共行政过程;四、 公共档案资料,包括公共部门掌握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和私人秘密的一切情况。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并且要围绕行政主体基本情况和行政决策、执行、监督的程序、方法、结果等事项,不断拓展政务公开的内容。中国的政务公开从1998年开始在乡镇政府试点到 2000 年在乡镇政府全面推行,公开的行政层面由乡镇一级发展到市(州) 级政府和省级机关。2000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对乡(镇)政务公开作出部署,对县(市)级以上政务公开提出了要求。2004年3月国务院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把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和政府信息的公开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200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的《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对各级政府政务公开的重点和形式都提出了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办事公开制度,保证基层群众依法行使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政务公开的推行,拓宽了群众参政议政的渠道,加强了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推进了依法行政,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促进了勤政廉政建设,尤其是在落实知情权问题上有了较明显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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