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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辱观是以“光荣”和“耻辱”评价为特征、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进行社会的或自我的褒贬评价标准的价值确认。符合一定规范标准的为“荣”,违反一定规范标准的则为“耻”、为“辱”。其内容是历史的具体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当代中国全体公民所应当树立的普遍的共同的道德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构成。2006年3月4日胡锦涛在全国政协民盟、民进联组会上提出。其基本内容是“八个为荣,八个为耻”,即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它以人民群众的思想道德发展水平和共同理想为基础和根本依据,是对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的丰富与发展,具有丰富的内涵和鲜明的时代特征。“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是对爱国主义传统美德和民族精神的本质概括。“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是对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为人民服务的精辟概括。“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是与社会主义公民道德与时代要求相适应的对待科学问题的基本要求。“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是对人的本质活动——社会劳动的概括,揭示了社会主义劳动观的根本要求。“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是对社会主义社会人们所应当具备的集体主义思想的揭示,也是对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概括。“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是对社会主义诚信道德的主体内容和基本原则的概括和发挥。“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是对社会主义社会公民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的要求。“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概括了中华民族艰苦奋斗的传统美德。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是培育“公民人格”的根本,是树立良好社会风气的根本途径,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道德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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