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招生考试工作六个“严禁”和五个“一律”
一、严禁党员干部及其他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暗示、授意、指使相关人员违反招生考试工作纪律;
二、严禁党员干部及其他公职人员在招生考试中,纵容其子女、亲属、请托人违反招生考试纪律,或为其实施舞弊行为提供便利,收受贿赂或谋取其他利益;
三、严禁利用组织招生考试、录取等工作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索取财物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
四、严禁出具虚假证明材料,为考生异地违规参加高考提供便利;
五、严禁违反规定为考生高考加分、保送、替考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六、严禁高考工作人员包括参加高考监督工作的纪检监察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七、利用招考工作索贿、受贿的公职人员,一律给予开除公职等党政纪处分;
八、参与或授意舞弊的公职人员,一律给予党政纪处分;
九、参与或授意舞弊的领导干部,一律先停职检查,再作组织处理和党政纪处分;
十、失职失责造成影响和后果的部门,一律追究责任;
十一、参与或间接参与舞弊的党员干部,一律公开曝光。
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十个“严禁”
一、严禁省级招办在政策之外降低标准向有关高等学校指名投放考生档案;
二、严禁省级招办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
三、严禁高等学校利用调整计划等降低标准指名录取考生;
四、严禁高等学校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五、严禁高等学校参加各类中介机构组织且未经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批准的招生现场咨询活动;
六、严禁高等学校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签订“预录取协议”或以“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承诺吸引生源;
七、严禁高等学校开展恶性生源竞争或通过虚假宣传诱导考生填报志愿甚至欺骗考生入学;
八、严禁高等学校无计划录取或超出省级招办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册范围违规发放录取通知书;
九、严禁高等学校避开省级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中学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录取考生;
十、严禁军事院校未经教育部批准以各种名义招收所谓“地方委培生”或“自费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