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关于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实施办法(修订)
校发〔2015〕180号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是研究生多元招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拔尖创新人才选拔、提高研究生招生质量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做好吉林大学推免生工作,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精神,结合我校学科建设的实际情况,为了健全和完善人才培养体系,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要求,修订本实施办法。
一、推荐原则
推免生工作是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创新、全面发展的有效措施,是提高研究生选拔质量、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保证。推免生工作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推荐工作要注重对申请学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推荐选拔。在选拔工作中,既要重视考核学生的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又要重视考察业务水平;其中,对业务标准的考核,要以学生平时学习和科研能力为基础,强化对学生科研创新潜质和专业能力倾向考核,避免简单地按分数排队。
二、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牵头,监察处、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教务处、团委、招生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师、学生代表及教师、学生代表等组成的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选拔推荐工作。教务处和招生办公室分别在选拔推荐和接收录取阶段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各学院成立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推免生工作监督小组。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学院教学委员会主任委员、主管本科教学工作副院长为副组长,成员由主管本科学生工作副书记、主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和副书记、学院教学委员会成员、教师代表等7~9人组成,负责本学院的推免生工作。推免生工作监督小组由院党委书记任组长,共5~7人组成,成员中包括教师和学生代表,负责对本学院推免生工作过程和程序进行监督,受理学院推免工作的异议。以上领导小组及监督小组须落实集体议事和集体决策制度。
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各学院的专家组进行学院推荐免试研究生的推荐与接收的面试工作,并对其进行监督。专家组由5~7人组成。
三、推荐形式
学校坚持以常规推荐为主,其他推荐形式为补充的、多渠道选拔的推荐形式。
1.常规推荐是指按照本办法中相关条款规定的遴选条件和工作程序,从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中择优选拔免试生的工作形式,是学校推免工作的主要形式。
2.“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推免生特别推荐,是学校为了健全和完善人才培养体系,形成有利于拔尖创新人才成长的个性化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在学校二级学科内开展的择优推荐本科生免试进入硕士阶段学习、硕士阶段考核合格进入博士阶段学习的推荐形式。具体的遴选条件及工作办法由研究生院、教务处制定发布。其推荐名额由学校单独下达。
3.“创新人才”推免生特别推荐(以下简称“创新推荐”),是学校为了培养学生的创新素质,选拔有发明、专利、高水平作品、在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以及某一方面确有突出专长的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的推荐形式。创新推荐的遴选条件和工作办法由学校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4.“中国青年志愿者研究生支教团”推免生特别推荐(以下简称“支教推荐”),是指学校按照团中央、教育部等上级部门文件精神,从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中选拔组建研究生支教团,择优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此项工作由校团委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实施,其推荐名额由团中央另行下达。
5.直属师范大学接收外校推免生名额补偿政策、国防科工招生单位接收外校推免生名额补偿政策(以下简称“补偿政策”)等是由教育部下达的专项推免项目,其推荐名额由教育部直接下达,并直接指定推荐、接收学校。
四、推荐名额
学校将按照教育部批准下达我校当年推免生的推荐总指标数,结合当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数的总体比例,适当考虑学校学生发展、学生就业对专业人才需要情况来确定推免生名额。
五、推荐、接收条件
(一)在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中择优遴选推免生:
1.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委托培养的学生。定向学生在定向单位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参加推荐。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3.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意识,有一定的研究能力。
4.诚实守信,学风端正,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考试违纪、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5.推免成绩要求:
推免成绩是指截止至第三学年(五年制为第四学年)结束学生应修完培养方案中全部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的加权平均成绩。军事训练、体育课不计入成绩排名,但必须在计算成绩时通过课程考核。
常规推荐要求推免成绩名次列专业前25%之内;身体有残疾、但能适应研究生阶段学习的学生,对推免成绩的要求可放宽到专业前35%之内;“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推免生特别推荐要求学生的推免成绩要求达到专业前1/3之内;国家基地班推荐免试成绩要求达到专业的前1/2之内;其它特殊类型试验班推免成绩按照学校关于教学改革试验班的相关规定执行。
创新推荐、支教推荐及补偿政策等项目的推免成绩要求等,由学校按照相关政策另行公布。
上述推荐范围内的学生,如出现本条中“(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被推荐为免试生”的情况,学院不得将其推荐免试,更不得将其剔除后将后面的学生递补进推荐范围。
对交流学生的学分认定,截至推荐免试成绩考核排名开始,学生参加校际交流,并经学分认定,其所获的推免成绩不少于培养方案要求的推免成绩总学分的95%,可以认定为达到培养方案的学分要求,其课程门数按实际修读课程门数计算。
在计算推免成绩时,有重修的课程,其课程成绩按正常期末考试(非重修)时的第一次成绩计算;艺术生、体育生、少数民族学生的只计算原始成绩,不计算加分成绩。
6.实验、实习课等实践课程各学期单科成绩按百分制核定应达到70分以上,按五级制核定应达到中等以上;或平均成绩按百分制核定应达到75分以上,按五级制核定应达到良好以上。
7.外语条件要求:
(1)非外语专业学生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① 校内外语1~4级考试平均成绩达到75分以上;
② 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在425分以上;
③ 通过PETS—3级考试。
在符合上述情况之一的同等条件下,通过全国大学外语六级或PETS—4级及其以上考试(含雅思托福等考试)的学生优先考虑。
(2)外语专业学生的专业外语四级成绩达到70分以上。
(二)获准被推荐的学生,如果在毕业之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取消资格:
1.受到校规校纪处分;
2.后续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成绩出现考试不及格(不含重修不及格);
3.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达不到良好以上成绩。
在学生毕业前,各学院对推免生进行最后的审核,如有上述情况及时报教务处。
(三)各单位在执行上述条款过程中,如遇到特殊问题,需提前呈报学校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以研究解决。
六、推荐、接收程序
教育部自2014年起对推荐免试程序进行了优化和调整,推荐免试研究生工作分为推荐、接收两个互不交叉的工作阶段。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文件要求,在推荐、接收两个阶段开展相应的工作。
(一)选拔推荐
1.各学院根据常规推荐、“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推免生特别推荐、创新推荐、支教推荐及补偿政策等项目推荐形式的遴选条件对符合推荐条件的学生分类进行排序。符合各项推荐条件的学生,分别向学院及相关部门提交申请。
2.申报常规推荐、“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推免生特别推荐的由学院按照学校分配给学院的推荐限额的120%有序确定推荐面试人选,在各学院推免生领导小组领导下学院专家组根据申报学生的志愿组织面试(相关学院负责补偿政策人选的面试)。其它特殊推荐形式由相应部门组织对符合申报条件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及面试。
3.学院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常规推荐、补偿政策等专项计划申报的学生进行综合审定,相关职能部门对“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推免生特别推荐、创新推荐、支教推荐分别进行综合审定,最终确定推荐人选,并按实际限额择优确定推免生人选,上报教务处相应格式的推荐名单。
4.学校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上传吉林大学推免生推荐办法、推荐名单。通过系统审核的推免生在系统内进行注册。
(二)接收录取
所有推免生均享有依据招生政策自主选择报考招生单位和专业的权利,学院要充分尊重并维护推免生自主选择志愿的权利,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限制推免生自主报考。
1.我校推免生占用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当年的招生限额。专业内推免生接收名额不超过该专业招生总数的50%。
2.各学院在规定时间内要组织所在学院推免生通过推免服务系统进行报考。推免生根据公布的推免生计划自主填报志愿。
3.对于报考吉林大学的推免生,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按照研究生入学复试的相关要求和程序,组织专家组依据学生志愿、接收计划进行推免生复试工作,复试合格的学生最终被确定为推免生录取人选。
七、信息公开
我校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推免工作信息公开的要求,坚持推免生推荐录取工作制度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将我校推免名额、推荐办法、推免生名单(含姓名、院系、综合测评成绩等)、复试录取办法、拟录取推免生名单(含姓名、复试成绩等)、咨询申诉渠道等推免招生重要信息进行公示公开,自觉接受教育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的指导与监督。
八、其它
(一)已被确定为推免生的学生,不允许参加研究生统考、就业或自行联系出国等,学校相关部门不允许为其出具相关材料或办理相关手续。
(二)本办法是对原《吉林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实施办法》(校发〔2014〕193号)的修订,如有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三)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在教务处。